法网时空--金律师在线

jinxiang.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未成年人 > 正文

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演变与现状

2010-03-15 19:17:42 来源:金湘


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演变与现状

          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演变与现状》

 

   未成年人作为一类弱示人群一直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无论是从家庭,还是学校,未成年人从一来到这个世界上就倍受关注,关注他们的角度也是多方面的,从他们的身体健康还是心理健康都受到关注,即使关注程度如此之高,仍然不能避免有对未成年人的侵害案件的发生。为此我国也不断的在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力度,无论是从刑事法律保护,还是民事法律保护,以保证未成年人的利益少受或不受侵害。

 仅从对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上的保护也是循序渐进的, 从最初的《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都作出对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作了相应规定,除此之外,为了更近一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还于200761日 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是一部以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主旨的法律,这部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分为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使得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进入到了一个相对全面和细致的阶段。

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最主要的区别和内容的进步在于对未成年人的概念及保护范围的不同上,其中早在《民法通则》的条款上,是最早对未成年人作出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上的规定,对于如何保护未成年人仅提出了“监护人”的概念,在该法的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但是在该法中对于无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都没有明确规定当其受到伤害时,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特别是在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受到伤害时,由谁承担责任。只是很笼统的在该法的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但是,由于监护人的范围是法定的,也就是在该法的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然而这一规定并没有将学校、幼儿园或其他培训机构列为监护人范围,因此,我们认为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只在那些在婴幼儿时期也就是03岁之前都是完全处于监护人的保护之下受到了伤害或伤害到了别人的,由那些监护人承担。但对于3岁以上大部分时间是在幼儿园、学校或其它培训机构内接受教育或培训的未成年人,如果出现一些伤害事件,由于不是直接在上述法律规定的监护人看护之下,如果只是按《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的话,未免有些牵强,也很难保证法律调整的民事行为的公平。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以后的司法解释和法律中都对这些特定场合下的,未成年人伤害事件的责任承担问题作出了规定,

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解决了未成年人在脱离监护人时,但却是在相对固定的机构中生活或受教育时受伤害和致人伤害的应如何确定责任人的重要问题。但究竟这些机构做到什么程度属于存在过错,是很难确定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教育部早于200292日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列举了十种情况,是学校的过错,造成了学生的伤害,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过由于该办法只是一个部颁规定,并没有上升到法律的位阶,使得在实践操作中,只能作为一种参考性规定,而且他只提到了“学生”,而并没有将学生给出一个明确的概念,如:是否一定是处于教育部所属的正规学校的学生,是一定是处于学校的学生,那幼儿园的孩子适不适用?其他培训机构也常常被称为学校,那儿的学生出现伤害事件是否适用?等等都不明确。

通过上述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我们发现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是渐进和发展的过程,使我国对于未成年人保护逐渐进入一个全面保护的状态。但是至今没有一部完整、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用法律的形式把我国现存的侵权行为的案件类型及如何确定责任人等内容都在尽可能的涵盖其中,对于特殊类型的侵权案件都用专章加以规定,如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责任、物件损害责任。然后,对于一类特殊人群的未成年人没有列出专章的规定,只是在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这两条虽然没有把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所有情形规定在里面,但也是有立法上的进步的,它首次对于未成年人的伤害事件的责任原则和举证责任进行了规定,如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受到伤害,这些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这些机构是法定应当承担责任的机构,只要未成年人监护人提出证据,证明未成年人是在这些机构受到伤害的,这些机构就应当承担责任。但如果这些机构出示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则不应当承担责任。从这一条的表述,我们认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方的举证责任稍少一些,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在关于限制行为能力的条款表述上,则不仅需要证明是在相应场合受到了伤害,还要证明该机构未尽职责,这是法律上的过错责任原则。这是以前的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中没有的。

  

大家都在看

公司法顾问服务项目

1、注册登记; 2、合同管理; 3、股东权益; 4、招标投标; 5、破产清算; 6、改制重组; 7、增资减资; 8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